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正仁(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3****2514):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杨正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正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透支本金24845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截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0640.77元、违约金4243.59元、年费120元,此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金华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据实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被告杨正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郑良刚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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