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饶将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5714):
本院受理原告廖诗摇与被告饶将华、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诗摇木工工程款13095元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13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廖诗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饶将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郑良刚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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