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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2529号原告童新淼诉苏宇凌民间借贷纠纷副本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4 10:49:21    阅读:584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宇凌(4412251978****0029):

本院受理原告童新淼与被告苏宇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52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苏宇凌给付借款4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时间算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09日上午09:5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07月04日

 

联系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1-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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