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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1420号原告余雪珍与被告姜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9 14:39:44    阅读:568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荣(3308811985****1534):

本院受理原告余雪珍与被告姜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荣从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余雪珍子女抚养费500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共48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姜荣从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余雪珍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非婚生女余梦涵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9日

 

联系人: 郑爱华                      联系电话: 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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