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桂莲(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0049):
本院受理原告柴梅青与被告张桂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确认江山市环城西路158-3幢306室住宅(同一房号名称为江山市市区环城西路133号3单元306室住宅)及158-3幢贮藏室归原告柴梅青所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柴梅青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8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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