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新忠(3521241972****4218):
本院受理原告柴元太诉被告谢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谢新忠归还原告柴元太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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