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林伟(3308811990****1316):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被告徐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林伟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061.11元,并支付至2018年10月31日止利息752.13元、违约金1014.95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金华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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