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光明(3308231974****5717)、周丽珍(3308231975****2327):
本院受理原告姜纪兴诉被告袁光明、周丽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袁光明、周丽珍返还原告姜纪兴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南区永福里4幢305室房屋的江房权证虎私10字第9489号《房屋所有权证》、江国用(1992)字第22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22日
联系人: 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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