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良国(3308231980****3117):
姜淑燕(3308231983****2724):
本院受理原告郑姿莲诉被告郑良国、姜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439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归还原告欠款1844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0‰);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6日0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周中才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