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俊华(3308231979****0735)、郑章清(3308231953****0716):
本院受理原告徐秋仙与被告郑俊华、郑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郑俊华、郑章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6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郑俊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0000元;2.要求被告郑俊华支付自法院判决确定归还之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等利率据实计算);3.要求被告郑章清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制度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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