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朱明(3509021990****0015):
本院受理原告徐昌凤诉被告余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1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损失人民币48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31日
联系人: 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