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金瑜(3308811988****0012)、刘燕燕(3303281993****2147):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瑜、刘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4523.4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以6703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0日起、以11420.43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均按月利率0.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金瑜、刘燕燕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1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