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曹靓玥(2104021987****1520)
本院受理原告华香菊诉被告曹靓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由原告华香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403、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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