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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712号王江荣与蔡文平、傅红萍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1 17:44:20    阅读:616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蔡文平(3308231961****491X)、傅红萍(3308211977****1825)

本院受理原告王江荣诉被告蔡文平、傅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文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江荣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400000元的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被告傅红萍对后两笔共计6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三、驳回原告王江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蔡文平、傅红萍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403、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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