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军伟(3308231964****2711):
姜纪兰(3308231965****2326):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胜、姜小娟诉被告毛军伟、姜纪兰、林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毛军伟、姜纪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忠胜、姜小娟为其代偿的7618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于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二、被告林平对于上述第一项被告毛军伟、姜纪兰的部分付款义务(其中4118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中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林平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8元,由被告毛军伟、姜纪兰负担8926元,由被告林平负担24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5日
联系人: 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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