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绍忠(3325251978****5719)、严克芬(3325251979****2727):
本院受理原告汪雄君诉被告吴绍忠、严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347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9:5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