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福建佐道佑鞋服贸易有限公司(91350582MA2Y4H****)、刘亚军(6422241987****301X):
本院受理原告陈鑫诉被告福建佐道佑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刘亚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陈鑫与被告福建佐道佑鞋服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猫增加类目合作协议》;二、被告福建佐道佑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鑫订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陈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福建佐道佑鞋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周中才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