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蒋朝寿(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67****4519)、
杨海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2521)、:
本院受理原告巫庆楷、徐群兰诉被告蒋朝寿、杨海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4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两被告向两原告偿付由其担保代偿的款项2438044.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发生于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利息损失为75000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2438044.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据实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3日
联系人: 叶 茵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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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