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程观宝(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2312)
程顺家(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68****0420)
姜日红(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471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2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程观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止为3664.95元,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7025‰计算给付);2、由被告程顺家、姜日红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陈佳昱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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