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葛银斌(3326251974****3718)、林少华(3522021979****30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银斌、林少华、邱江平、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8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葛银斌、林少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3474.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至2019年6月9日止为83866.85元,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0000015‰计算);被告邱江平、徐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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