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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3195号原告王子友诉被告朱锋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7 15:29:05    阅读:573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朱锋其(3390111976****237X):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友与被告朱锋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1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锋其支付原告货款97707.7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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