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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3317号原告刘勇敢诉被告周江龙民间借贷纠纷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30 15:21:42    阅读:567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周江龙(3308811995****1515):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3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日上午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30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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