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项俊俊(3308811995****8113)、周鑫伟(3325291995****0012)、周雷雷(3308811995****2712):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强诉被告项俊俊、周鑫伟、周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4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被告项俊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3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00元以于月利率2%计算,丛2018年9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另外5300元以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项俊俊、周鑫伟、周雷雷于借款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为基数,从2018年10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另外5300元从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3、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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