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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2117号原告江山富达商标印制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东华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3 14:31:25    阅读:571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黄东华(3308231971****7133):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富达商标印制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黄东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富达商标印制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5692元,并按月5‰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黄东华支付原告江山富达商标印制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252元,由被告黄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承办人:周中才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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