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会娥(4527261979****1245):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诉王会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王云与被告王会娥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淑雯、儿子王章耀由原告王云抚养成人,被告王会娥从2019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王云子女抚养费计人民币1000元,至两子女18周岁止。当年度抚养费限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王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云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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