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建国(3308231967****7513)、傅金燕(3308231983****7526):
本院受理原告毛光元诉被告徐建国、傅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建国、傅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光元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负担7200元,由被告徐建国、傅金燕负担1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4日
联系人:雷章兴/叶绿 联系电话:0570-4833511/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