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华勇(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4932):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仙、周炫秀、周煜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48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位于江山市清湖街道清湖路3号房屋损失1517469元及自2019年8月8日起至付款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8:45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0日
承办人:余小成 联系电话:0570-4119328;0570-41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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