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盛千鑫服饰有限公司(913301100****23810):
本院受理原告周苏菊与被告杭州盛千鑫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盛千鑫服饰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8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杭州盛千鑫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苏菊针织衫加工款人民币14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4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09: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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