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256****362F):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明诉被告周年照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郑建明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状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463号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19)浙0881民初1463号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归还借款3010万元,支付至2011年8月21日止的利息243.1866万元,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10万元按月利率2%就据实支付;2.改判你方对周年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1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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