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光辉(3308231956****0317):
本院受理原告汪巧元诉你方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巧元自1997年1月起至2019年7月底止的赡养费88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住院治疗的医疗费8011.97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底的在养老院居住期间的费用2587.20元,合计19399.17元。二、被告余光辉自2019年8月1日起每月承担原告汪巧元在养老院的费用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的四分之一。三、驳回原告汪巧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由被告余光辉负担142元,原告汪巧元负担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2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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