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19)浙0881民初3653号原告周传青诉被告王维川民间借贷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2 17:18:56    阅读:572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王维川(3211231978****0055):

本院受理原告周传青与被告王维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浙0881民初36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周传青起诉要求被告王维川: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3日0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 9月12日

 

联系人:  周中才、陆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51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