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小琴(3623231998****4827):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胡小琴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浙0881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8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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