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日强(3308811986****191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被告王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709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00元并支行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止为1042.61元,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4日10:5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