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朝阳鞍锰实业有限公司(91211303****J2DE0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5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变压器货款20万元及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4日8:45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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