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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3233号原告江山市温馨板材店诉被告周春云买卖合同裁判文书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4 08:50:24    阅读:588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周春云(3308231971****6318):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温馨板材店与被告周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告周春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温馨板材店货款8813元及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春云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 郑爱华                      联系电话: 0570-41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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