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春云(3308231971****6318):
本院受理原告陈水军诉被告周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442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20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利率0.1%计算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8:45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