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陆富(3308211969****6276):
本院受理原告谢秀珠与被告郑小龙、周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秀珠借款本金123000元,其中74000元部分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9000元部分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陆富对上述借款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3672元,其中由原告负担992元,被告郑小龙负担1068元,被告郑小龙、周陆富共同负担161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承办人:周中才、陆赟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