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红星(3308211977****0739):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何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何红星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融资本金18907.97元及至2019年4月4日止的利息、违约金354.38元,之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超限费等按2017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款项还清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何红星以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浙 HFG627,车架号 LJ12EKR20G4046291, 发动机号G3493292)对第一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何红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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