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俭(3501021968****0439):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勋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京安保安器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确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林俭为本院(2019)浙0881执14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本院作出的(2019)浙088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林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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