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程晨(3308811997****5538)
陈庭(3623231996****5425):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程晨、陈庭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浙0881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03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朱海曙/李岚 联系电话:0570-4119102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