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小林(3308231983****0715):
本院受理原告邱新有诉你及祝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祝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邱新有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扣除已支付利息43000元);二、被告祝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新有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三、被告祝飞燕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5870元,由被告祝小林、祝飞燕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