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小林(3308231983****0715):
我院审理原告邱新有诉被告祝小林、祝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19)浙0881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被告祝飞燕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487号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要求:一、撤销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