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江军(3308231981****3515):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徐英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毛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468540元。二、被告徐英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在6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5元,由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元,被告毛江军负担8328元,徐英平共同负担其中的13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毛江军、徐英平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4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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