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炳松(3308211956****511X)、陈 铃(3308211985****4214)、
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9133080357****725H):
本院受理案外人龚海宾与申请执行人王翔、被执行人陈炳松、陈铃、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确定:驳回案外人龚海宾的异议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4日
联系人:毛寅、吴馨宇 联系电话:411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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