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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1667号原告祝江达诉被告万志明、巫一新、姜胜华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1 11:29:19    阅读:581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姜胜华(3308021972****0013):

本院受理原告祝江达诉你及万志明、巫一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万志明、巫一新、姜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祝江达钢材款950487.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万志明、巫一新、姜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祝江达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0元,由被告万志明、巫一新、姜胜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1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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