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波纽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91330282****FA623A)、王虎(3412031990****4074)、韦兴(5224221992****1819):
我院审理原告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纽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虎、韦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55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膜结构供销安装承揽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宁波纽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支付款项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王虎、韦兴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20日8:45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江山市城中路22号3号楼二楼)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17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