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童瑞文(3308211975****6016)、姜小春(3308811985****2329):
本院受理原告张积峰诉被告姜小春、童瑞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不得执行坐落于衢州市西安路90幢1单元2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16153813号)的房地产,并解除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童瑞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28日
联系人: 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