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江军(3308231981****3515):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被告徐英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英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状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405号上诉状。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2018)浙0881民初5405号判决第二项,改判徐英平对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英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8)浙0881民初5405号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原告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徐英平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29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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