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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号2690原告王洪仙诉被告周仙花、周金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31 16:55:59    阅读:577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周金祥(3308231969****2313)、周仙花(3623231970****5247):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仙诉被告周仙花、周金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撤销被告周仙花、周金祥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关财产和债务分配的条款。二、原告王洪仙可就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88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周金祥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对被告周仙花因无偿受让被告周金祥赠与的财产的相应价值申请人民法院对周仙花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被告周仙花、周金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31日

 

联系人: 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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