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小军(3308231983****1335)
徐雪晶(3308811984****4120):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曾小军、徐雪晶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浙0881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即对被申请执行人曾小军、徐雪晶征收社会抚养费19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朱海曙/李岚 联系电话:0570-4119102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